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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财政厅关于 做好2019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9-11-25    查看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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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州、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〇号) 要求,进一步巩固完善我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 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和大病保险,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 疗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和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一)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 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 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二) 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医 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政府工作报 告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 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原则上, 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不低于65元。

(三) 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 资金,中央和我省按照8: 2比例分担。我省承担部分按照《云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 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 〔2019〕6号),实行省级与各地财政分档分担,省级补助向贫 困地区倾斜,具体是:第一档为昆明市(含滇中新区),省级分 担20%;第二档包括曲靖、玉溪、红河、楚雄、大理5个州、市, 省级分担70%;第三档包括昭通、文山、普洱、西双版纳、保山、 德宏、丽江、临沧8个州、市和镇雄、宣威、腾冲3个财政省直 管县、市,省级分担85%;第四档包括怒江和迪庆2个州,省级 分担90%。统筹区各级财政要按标准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 时拨付到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 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 保的,个人按当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当地居民相同 标准给予补助。

二、稳步提升待遇保障水平

(四) 提高城乡居民医保保障水平。各统筹区要用好城乡居 民医保年度筹资新增资金,对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要求,巩固 提高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费用 统筹及支付机制,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确 保基本医保待遇保障到位。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把高 血压、糖尿病等门诊用药纳入医保报销,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方案 另行制定。巩固门诊统筹管理,不得设置个人(家庭)账户。

(五) 提高大病保险保障功能。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 原则上按全省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18 年度云南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84元,经测算,2019年全省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0000元,低于全省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可 不做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不低于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


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 5个百分点以上,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进一步减轻大病患者、困难群众医疗负担。

三、巩固完善统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六)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 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 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务工的外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 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都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 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 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按照当地规定参加城乡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好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 保登记及个人缴费收缴工作;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已有其他医 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避免重复参 保。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 划转前后的工作衔接,确保年度筹资量化指标落实到位。

(七) 巩固城乡居民医保管理体系。各统筹区要聚焦城乡居 民医疗保障发展不协调不充分问题,结合医疗保障相关职能整 合,在巩固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

理、基金管理、统筹层次、归口管理、信息系统“九统一,,的基础 上,持续完善付费方式,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和效率,稳定待遇 预期,防止泛福利化倾向,实现制度更加完善、保障更加公平、 基金更可持续、管理更加规范、服务更加高效的基本目标。

四、完善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八) 完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各统筹区要按照国家和省 级要求,继续巩固完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落实大病保险筹资 及待遇保障政策,推动统筹地区之间大病保险待遇保障标准和支 付水平衔接平衡、大体一致。要根据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及本通 知提出的大病保险筹资和待遇政策调整任务,

|协商调整大病保险承办委托#同,_f 2019年底前按最新 标准完成拨付,确保政策、资金、服务落实到位。

(九) 优化大病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大病保险原则上委托商 业保险机构承办,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完善对商业保险机构的考 核机制,建立健全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评估 体系,督促商业保险机构提高服务管理效能,在规范诊疗行为、 控制医疗费用、引导合理就医等方面发挥应有作用。通过平等协 商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因医保政策调整导致商业保险机构亏损 的,由医保基金和商业保险机构合理分担,具体比例在合同中约

定。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商业保险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明确数 .—• — —  

据使用权限,规范运行数据统计,承办商业保险机构必须按季定 期向医疗保障部门报送大病保险资金收支、受益人次、受益水平 等运行数据,配合开展运行监测分析。

五、切实落实医疗保障精准扶贫硬任务 (十)确保基本医疗有保障。2019年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 关键之年。各地要切实肩负起医保扶贫重大政治任务,再动员再 部署,对照国家脱贫攻坚要求,保持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狠抓 政策落地见效,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落实建档立卡贫困 人口每人每年180元定额参保补助,不得擅自拔高补助标准。要 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加强动态管理,切实防止流动贫困人口断保、 漏保问题,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100%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 和大病保险,医疗救助100%覆盖。

(十一)精准落实医疗保障扶贫待遇。要聚焦深度贫困地区、 特殊贫困群体和“两不愁、三保障”中医疗保障薄弱环节,用好中 央财政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水平补助资金, 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要健全医保扶 贫管理机制,统筹推进医保扶贫数据归口管理,加强医保扶贫运 行分析。要严格按照现有支付范围和既定标准保障到位,不得盲 目提高标准、吊高胃口,准确掌握各类兜底保障形式,结合待遇 调整和新增资金投入,平稳纳入现行制度框架,防止“福利陷阱” 和“待遇悬崖”问题。同时,要着眼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 立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长效机制。

六、全面做实州市级统筹

(十二巩固城乡居民医保州市级统筹。推动州市级统筹调 剂向基金统收统支过渡,强化县区监管责任,提高运行效率和抗 风险能力;实行“省管县”财政体制的地区,市县医疗保障部门和 财政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完善资金下拨上划和基金管理办法。 确保统筹区域内保障范围统一、缴费管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 逐步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衔接,增强 各类人群待遇公平性协调性。实现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统一,统筹 区内域统一确定协议医药机构,促进医药卫生资源互补共享,推 动协议医药机构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和改善服务。实现经办服务 统一,规范统筹区内经办管理服务流程,健全市、县、街道经办 管理服务网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统筹区内经办机构垂直管 理体制。实现信息系统统一,按照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和业务 标准的要求,高标准推进全省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实现网络 互联、直接结算,确保数据可交换、可监控。

七、持续改进医保管理服务

(十三)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 严格落实医保基金监管责任,通过督查全覆盖、专项治理、飞行 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专项治理和合理引导并举,变被动监管 为主动监管。健全监督举报、智能监控、诚信管理、责任追究等 监管机制,提升新增监督和经办管理能力,构建基金监管长效机 制,建立“不敢骗、不能骗、不愿骗”的制度体系。按照《云南省 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扶贫领域医疗费用全面核查的通知》要求, 全面开展扶贫领域医疗费用核查,压实治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医 疗服务行为,严格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加强扶贫领域的基 金监管,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100%审核,100%监管到 位。

(十四)加强行政监管能力建设。强化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内 控制度建设,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协议管理、费用监控、稽查审核 的协议监管责任。积极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信息 技术服务机构等参与到基金监管工作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的专业 水平和能力参与核查,形成第三方监管的分工协同工作机制,最 大程度的发挥监管效能。建立监督检查常态机制,推进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现场监督检查和非现场监督检查、内部监督和外部


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推广信息技术、大数据应用、生物特征 实名认证,构建医疗保障智能监控信息系统,加强实时动态监管, 实现监管全覆盖,提升监管实效。加强医保基础管理工作,完善 制度和基金运行统计分析,健全风险预警与化解机制,确保基金 安全平稳运行。

(十五)提高经办服务水平。要以便民利民为第一原则优化 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充分利用医保经办资源,全面实现县域内基 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 制结算”,并逐步扩大到统筹区域内。着力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医药机构协议签订程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切实做好基金 结算、清算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十六)巩固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工 作。以流动人口和随迁老人为重点,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加 快推广电话、网络备案方式,使异地就医患者在更多定点医院持 卡看病、即时结算。加强就医地管理,将跨省异地就医全面纳入 就医地协议管理和智能监控范围。

八、加强组织保障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完善、治理水平稳步提升, 关系全省广大参保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健康福祉,必须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按照统一部署,将城乡居民 医疗保障工作纳入改善民生重点任务,压茬推进落实落细,确保 有关政策调整、待遇支付、管理服务于2019年9月底前落地见 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部 门之间信息沟通和协同推进机制,增强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 协同性。要做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特别是财政补助政策解读和服 务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提前做好重要 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遇到重大情况,及时 逐级报告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7月18曰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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